最新土地承包法条文解读(土地承包法修订)
本篇目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注释本内容简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二十七条
- 3、2022农村出嫁女享有哪些权利?被剥夺村民资格该怎么办?一文解读
-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0条
- 5、房地产领域物权编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注释本内容简介
这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注释本》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生。首先,它的权威性不容忽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专业人员严格审定,确保了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书中特别设计了法律适用提要,由立法专家深入解析法典的核心精神,使读者能更好地理解每一部法律的精髓。
此书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读方式,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关键法律条文,采用“解读与应用”的形式,旨在深入浅出地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新解读》以“解读与应用”形式,深入浅出地剖析法条重点。在注释内容上,它巧妙融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权威部门的解读精华,结合实践,撰写出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解读。
在土地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节录)明确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流转和使用规则,对农民的土地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通知,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强调了农村公共事务的透明度和村民的参与权,推动了农村民主进程。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主要表现在: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其内容不能由当事人通过承包合同任意创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的规定。
法律分析: 用益物权登记在物权法上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地役权登记。但仅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则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自登记时设立或者变更。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一百三十九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该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022农村出嫁女享有哪些权利?被剥夺村民资格该怎么办?一文解读
1、拥有财产的继承权出嫁女即使出嫁,也是可以继承父母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享有土地承包权现在很多村民土地承包期都延长了,因此出嫁女即便离开了本村,但承包地因为承包期的问题还会保留,其权益不能被侵占,村集体也不能收回。
2、加大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 同时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也很重要,如果想要在农村推行出嫁女也想有土地权,那就要让国家的法律在农村享有绝对的话语权。
3、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其中并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村民资格的认定,村民资格并不在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并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所以,村民资格不能通过村民会议予以剥夺。
4、该村村民会议表示:“闺女只要一放炮出嫁,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家里没男孩的家庭,多女孩的家庭,可以招一个女婿,只承认招一个,如果招第二个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而张女士是家里的第二个女孩,虽然也招了上门女婿,但是属于不享受任何待遇的那种。
5、还能享受村里待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的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与男性享有一样的土地使用权利、宅基地审批权,嫁城妇女按照相关政策不能申报户口的,原居住地不能收回已有的土地使用权;嫁城妇女及其随母子女的户口都在农村,仍享受村民待遇。
6、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义务的外嫁女,享有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征迁时,应补偿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0条
1、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2、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依法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的规定。
3、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4、释义:一物一权原则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特指物权法中一项仅适用于所有权的原则:“一物一所有权”。
房地产领域物权编条文解读
1、房地产领域物权编条文解读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私密性 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及使用与个人隐私密切相关,此条款实际上向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物权利害关系人施加了一项保密义务,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无直接关系。实际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第28条对此已作规定。
2、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3、法律分析:亮点一:居住权入编。居住权的设立旨在实现“住有所居”,解决特定家庭成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亮点二:放开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亮点三:延长遗失物公告期为1年。亮点四:征用事由增加“疫情防控”。亮点五:新增添附制度。亮点六:新增规定土地经营权制度。亮点七:降低小区业主表决门槛。
4、解读:民法典物权编将其解释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增设的目的,就是要凸显房屋的居住属性,保障居住人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有房可住,并且以物权法律条文保护公租房的居住权益。
5、条文解读:本条规定继承了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物权法上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
6、《民法典》物权编第八篇文章深入探讨了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本章节条款为第311条至322条,以下是重点内容解析: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311条指出,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若受让人符合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且依法完成登记或交付,将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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