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路管理条列全文(最新公路管理条列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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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禁止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管理机构建立公路管理档案,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原则,组织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在公路初步设计批准后30日内划定并公告。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法律内容:公路安全保护范围及职责划分。该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对于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各种活动和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保障公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加强对公路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保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作为一项关键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多个领域的公路管理法律依据。首先,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紧密相连,明确了公路的建设和使用规范。接着,条例涵盖了收费公路管理、路政管理、渡口管理以及超限运输车辆的行驶规定,确保了公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公路保护,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各级政府需加强对公路保护的领导,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保护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具体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第593号令,宣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于2011年2月16日通过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总理温家宝在2011年3月7日签发此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详细规定了公路安全保护的措施和要求,旨在确保公路的正常运行和公众出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车辆设计、销售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时应查验,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登记。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经相应资质企业改装。超限车辆不得使用公路、桥梁、隧道或汽车渡船。公路管理机构应调整限行标准并及时更新标志。县级或乡级政府可在乡道、村道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通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本《条例》共分总则、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6章77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第593号令,宣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于2011年2月16日通过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总理温家宝在2011年3月7日签发此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详细规定了公路安全保护的措施和要求,旨在确保公路的正常运行和公众出行安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该提问的要求根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要求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旨在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政府各级部门按照《公路法》规定,国务院交通部门和地方交通部门分别对全国和本区域公路保护负有主管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管。公路建设与养护经费纳入政府预算,政府应提升相关标准,并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路政管理的相关内容。第二十四条规定,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主要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可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部分职责。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行使,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也不得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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