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广告法条例(2020最新广告法全文)
本篇目录:
- 1、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2、违法广告法里的几条规定该怎么处理?
- 3、广告法和相关条例中禁用的词汇有哪些?
- 4、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_招牌广告管理有什么规定
- 5、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2020修订)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美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2、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区及入城口、机场、车站、港口从事户外广告活动,适用本办法。
3、市长 张剑飞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违法广告法里的几条规定该怎么处理?
1、法律分析:违反广告法要受到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追究刑事责任等惩罚,根据不同的情形处以不同的处罚。
2、进行罚款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3、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命令其停止广告发布,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金额为广告费用的三倍到五倍,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则罚款金额为二十万至一百万元。
5、法律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虚假广告罪的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根据《广告法》第55条的规定,企业违反该法规定将面临以下罚款: 若发布虚假广告,将被处以广告费用三倍至五倍之间的罚款。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则罚款金额将在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 若在两年内存在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面临广告费用五倍至十倍之间的罚款。
广告法和相关条例中禁用的词汇有哪些?
1、广告法和相关条例中禁用的词汇主要包括: 极限词汇,如绝对、第独家等。 虚假或误导性词汇,如虚假优惠、不实宣传等。 涉及政治敏感和社会不良影响的词汇。 侮辱、歧视或涉及人身攻击的词汇。 未经授权的品牌或商标名称。
2、“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带有炫富内容的广告语禁止出现在各类广告中。(二)行业通用类 教育类:(1)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资深教师”、“名牌”等词语。
3、标题通用类: 避免使用具有主观色彩或夸大的词汇,如“惊现”、“最佳”等,同时禁止使用侮辱性语言和绝对性评价。例如,第一品牌、最赚等都被禁止。
4、例如,极限词如“好到违反广告法”被明令禁止,对于违规使用这些词的商家,将面临扣分罚款,罚款额度在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之间。广告法强调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同时,对一些绝对化和夸大的词汇,如“最好”、“金牌”等也严令禁止。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_招牌广告管理有什么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小区内所有业主或住户不得私自于过道、绿化带、外墙壁及其他场地设置广告牌。 所有商铺招牌应仅限于商铺内部或自身门面外墙进行悬挂和张贴。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窗外或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形式的招牌及广告。
3、商铺门头广告牌的制作应遵循上下平齐、左右相连、厚度一致、亮化配套的原则。 平行式招牌在突出墙面的距离上不得超过0.5米,并且需要与建筑物相协调,服从建筑物外形景观的设计。 广告牌不得遮挡建筑物或居民的生活采光。
4、法律分析: 尊循上下平齐、左右相接、厚度一致、亮化配套的原则; 平行式招牌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应与建筑物相协调,服从建筑物外形景观; 不得遮挡建筑物或居民生活采光,门头招牌、牌匾在设置时要低于楼上阳台(窗)下檐10厘米,下檐与卷闸门盒的底部平齐。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2020修订)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和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和对广告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4、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广告内容应遵循严格的标准以确保真实合法。广告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语言文字和计量单位,致力于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6、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和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在相同媒介、相同版面(或者时间段)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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