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损害最新解释(医疗损害最新解释规定)
本篇目录:
- 1、《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条款有几条?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3、《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的内容有哪些?
- 4、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的相关规定
- 5、《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划分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条款有几条?
《民法典》对于医疗损害责任设有11项明确条款,主要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特定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责任。若患者在诊疗过程中遭受损害且诊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将由该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的内容有哪些?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划分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民法典》确立了医生损害责任的两种形式——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当患者在诊疗过程中遭受损害时,若存在以下情况,则可视为院方过失: 违反相关诊疗规范; 隐瞒或拒不提供病历资料; 丢失、伪造、篡改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以下几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 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达当时医疗水准的应尽职责,引发患者损害者; 医护人员未能向患者清晰陈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需负赔偿责任。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分类,主要依据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程度予以判定。若患者在诊疗过程中遭受损失,且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则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未履行与当前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职责,导致患者损害,则医疗机构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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