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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最新认定标准(2020年最新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本篇目录:
- 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
-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解读
- 3、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 4、如何认定为闲置土地
- 5、建设用地闲置的认定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搭姿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强调对闲置土地财产权处置的相关政策设计,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置主体、程序、方式必须与5号令颁布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最新要求相衔接,并在处置过程中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的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
现在县政府拟收回该宗土地重新出让,但该宗地的原农村村民围堵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将该宗地返还给村民耕种。
根据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记载: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综上所述,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 土地出让 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 。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解读
闲置土地的认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搭姿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王守智:主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法律主观:⒈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改变用途后土地资源利用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由政府分配临时性应用。待原新项目具有投资建设标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再次投资建设。
如何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包括三类,分别是第一类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第二类闲置土地(已动工,但面积不足1/3)和第三类闲置土地(已动工,但投资额不足1/4)。
闲置土地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对土地闲置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该《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闲置的认定
法律分析: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
法律主观:⒈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土地闲置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困旅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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